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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点击数:208更新时间:2011-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要求,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编制《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服务。 
本《指南》将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365.com》上查阅本《指南》。 
  区政府办公室是全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区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公开由信息生成和保存的机构负责。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365.com》上公布(网址为http://www.wsgwb.com/)。
  2.公开形式
  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365.com》、区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方便。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方法
  1、登入“365.com”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目录索引检索查找获取信息。
  2、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政府信息。 
  1.区政府办公室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 0597—2324172
  传真号码: 0597—3296007
  通信地址:龙岩市龙川东路45号新罗区政府办公室
  邮政编码:364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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