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和省交通厅《交通信息公开指南》、《龙岩市交通局信息公开指南(试行)》,我局编制《龙岩市新罗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交通信息提供服务。本《指南》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登录“365.com”门户网站查阅本《指南》。
区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区交通局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内容参见《目录》):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领导介绍及分工、联系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可链接到交通部、省交通厅和省政府网站查询)和重要规范性文件;
●规划计划(交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统计信息(交通统计信息、公报、行业发展报告、经济运行情况等);
●行政许可(包括公路、水路交通行政许可,交通建设行政许可等事项);
●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公路、水运工程等设计,招投标等情况);
●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
●监督检查:(交通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秩序监管等);
●工作动态(交通政务、行业管理动态);
●廉政与群团文明建设(交通党风廉政、工青妇和行业文明建设情况);
●人事管理(人事变动、公务员考录等);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形式
主要通过区政府“365.com”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sgwb.com/),点击“政务公开栏目”)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2008年5月1日开始执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我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书面申请受理机构:区交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7—2290542 0597—2235008
传真号码:0597—2221742
电子邮箱:ban2290542@163.com
通信地址: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36号新罗区交通运输局
邮政编码:364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一)申请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直接申请。申请人登录区政府“365.com”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龙岩市新罗区交通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时间以申请信息到达服务器时间为准。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区政府“365.com”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口头申请。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一般不受理口头申请。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三)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书面答复:
1、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或已经公开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申请流程见区交通局网站公布的流程图。
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四)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成本费用的标准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我局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向我局举报属实的将依规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