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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机构:新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点击数:59更新时间:2011-06-07
    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文化体育出版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照《新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了《新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文化体育出版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365.com网站上查阅《指南》。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的政府信息公开由本局综合股负责,各股室协调参与工作。本机关所掌握的信息,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其余将予以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活动、比赛信息;
    ●工作动态;
    ●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2、公开形式
    本机关主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365.com”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网址为http://www.wsgwb.com/。同时,还将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海报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在档案馆、龙岩图书馆的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同样可以查阅本机关信息。
    3、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获取方法
    ⑴登入“365.com”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浏览或使用目录索引检索查找获取信息。
    ⑵在新罗区档案馆、龙岩图书馆设置的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获得政府公开信息;也可以从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获取本机关政府公开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以直接在“365.com”网站上填写并递交《新罗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或从网站下载并填写《申请表》,向本机关信息公开办递交书面申请表。
    1、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
       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综合股
       咨询电话:0597—2315008、0597—3296669
       传真号码:0597—2315008
       电子邮箱:fjxlwtj@sina.com
          通信地址:新罗区西陂街道天平路36号区交通综合大楼二层
       邮政编码:36400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上直接填写并直接递交电子版《申请表》即可。
    (2)书面申请
    申请人可从“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申请表》。
    3、申请的处理
    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则在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下列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4)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应当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可以参见“365.com”政府门户网站上的流程图。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依申请提供文化体育出版信息,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文化体育出版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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