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承担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向区政府报告和向区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指导、监督全区内部审计工作;检查、监督全区社会审计中介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根据区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重点和要求,确定全区审计工作重点,提出工作意见,编制审计项目计划。
  (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建议:
  1.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3.与区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区级各部门(含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政党组织和社会团体,下同)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
  4.对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
  5.区政府有关部门管理和受区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环境保护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6.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
  7.区属国有企业、区政府管理的经济实体和区直各部门管理的财务独立经济实体的盈亏真实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区审计局进行审计的。
  (六)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全区性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七)向区政府提交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区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的报告。
  (八)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以及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九)按规定对区管干部及依法属于区审计局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十)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驻新罗区单位和项目的财务收支审计,对国有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新罗区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十一)督促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建议的整改情况。
  (十二)负责审计干部教育和专业培训;组织开展审计科研工作;受理审计举报工作。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