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定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组织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六)与相关部门配合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协调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拟定本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药物采购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九)负责组织推进区属公立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区属公立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区属公立医院、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全防范系统建设;负责组织指导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
  (十)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十七)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全区干部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区级以上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区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区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担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十)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