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艺术、文化市场、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拟订全区文化、艺术、文化市场、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文物)、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和协调文化、体育、广电、新闻出版产业发展,推进文体广电新闻出版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负责文体广电新闻出版人才建设。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负责对辖区歌舞娱乐、电子游戏、网吧、演出、音像、书报刊、文化艺术品、文物、体育等经营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负责文化市场、体育、广播影视、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新闻出版、文物的行政执法工作。
  (四)指导、管理文化艺术事业和社会文化事业;指导艺术生产、艺术创作;指导辖区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区级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全区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拟订全区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文物考古、文物保护、博物馆(纪念馆)工作,组织、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负责全区新闻出版单位、印刷行业监管和出版物、印刷市场的行政管理。依法组织查处新闻违法活动和违规出版物及各类非法出版活动,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七)指导全区广播影视事业发展,负责对辖区内信息网络传播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的视听节目内容监管,负责对辖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运行维护、技术检测和安全播出监督管理;负责境内外卫星电视节目的接收及设施安装单位的管理;负责扶助农村地区广播电影电视建设和发展,组织实施全区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八)管理全区对外文化(文物)、体育、广电、新闻出版交流工作,组织拟订对外交流规划,指导对外交流活动。
  (九)拟订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的科技信息工作。
  (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有关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我区广播电视宣传工作规划、方案和措施,负责全区电视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检查、督促落实工作。
  (十一)承担区“扫黄打非”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