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拟定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和湿地资源的调查、动态监测、评估和统计工作,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全区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区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林地、林木权属管理和征占用林地的审核;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监督检查凭证采伐、运输、经营加工木竹;负责区级国有林的经营管理;指导管理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区级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指导国营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林业工作站机构建设和管理;监管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四)组织开展湿地资源调查、建档、监测工作;拟定全区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组织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依法审核、报批、审批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省控野生动物的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出售、收购、利用、运输以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进出口等;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科学研究、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以及保护宣传教育等;负责全区古树名木普查建档、保护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六)组织、指导自然保护区、保护小区(点)的建设、管理和保护;依法审核在自然保护区内建立机构、修筑设施或者进入保护区从事相关活动等。
  (七)拟定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定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与仲裁;承担区政府处理山林权纠纷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指导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监督林业产业标准的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各类商品林基地建设与管理;对全区林产业实行行业管理;指导林业企业的改革发展与林产品市场体系规划;承担全区木材检验、林产工业等中介服务机构和林业产业行业协会的管理;指导林区综合开发。
  (九)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森林防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武警森林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森林扑火工作;承担区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全区森林公安工作,抓好森林公安队伍建设;指导、协调、监督查处破坏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预测预报;监督管理全区林业行业安全生产。
  (十)编制全区林业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林业专项转移支付等资金的预算建议;监督管理区级林业各项资金及使用;监督管理区级林业国有资产(含森林资源性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意见,指导林业基本建设;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负责全区林业财务会计、统计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林业科技、教育、引智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林业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