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农业、农村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下同)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承担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
  (三)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村民筹资筹劳、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指导和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与发展。
  (四)承担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规划、政策;组织落实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的实施;协助做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管;协调开展行业和社会扶贫工作;积极实施和推进帮扶工作;负责有关扶贫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承担区委创新农村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统筹指导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指导农村基层建设和农业及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指导实施新农村建设、农村小康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管理和服务。
  (六)指导粮食、经济作物、畜禽产品、水产品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农业开发项目实施。
  (七)牵头研究起草和指导实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推进现代农业示范区等专项建设;拟订并指导实施农业产业化、农产品加工产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点龙头企业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指导农业机械化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指导食品产业的组织实施和项目建设;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指导农业产业协会、行业协会建设与发展。
  (八)指导农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农业产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依规负责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指导渔业船舶作业安全生产监管;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处置、救援等综合协调和监管工作。
  (九)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到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及使用的监管;依据有关规定负责畜禽屠宰监管工作;贯彻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承担农业标准化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与监督管理。
  (十)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不含林木种苗和花卉)、食用菌菌种、草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管工作。
  (十一)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职责,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组织拟订动植物疫病防控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花卉、野生动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兽用疫苗、消毒剂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指导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拟订农业科研科技示范、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村级农民技术员、动物防疫员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与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业系统劳模的评选,组织指导农民体育健身活动。
  (十三)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草地、宜农湿地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组织实施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和改良政策,依法管理、培肥地力。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提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建议,依法对农业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牵头管理外来物种(不含林木资源、陆生野生动物)。
  (十五)研究拟订农垦发展政策,指导农垦系统深化改革;组织和指导国有农场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用土地利用工作。
  (十六)负责渔业管理,指导水产养殖业发展;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治工作;依法承担生产环节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水产品加工流通,参与品牌培育和市场体系建设;依法管理和保护渔业环境与渔业资源;组织重要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十七)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农业经济、技术对外交流与合作;拟订我区与台湾农业合作及合作实验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订农业利用外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山海协作战略,研究拟定山海协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指导农业外经和创汇农业工作,组织协调农业项目招商引资等工作;指导亚行贷款项目申报和监管工作。
  (十八)承担区委、区政府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九)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