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负责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全区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区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和全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污染防治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编制全区主体功能区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依法参与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参与有关跨地域的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组织和协调全区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全区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和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有关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央、省、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审核,参与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区政府委托对全区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审查或审批重大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区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市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拟定监督执行全区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各类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环境监测网、环境信息网;组织全区环境监测、环境统计和环境信息工作;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十)开展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一)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组织协调有关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区内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二)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三)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