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和组织实施全区有关民政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民政事业发展的规划。
  (二)负责全区各类优抚对象的审核和报批,核准各类优抚对象的定期抚恤和生活补助,负责革命烈士的呈报、褒扬以及因公致残人员的呈报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组织和指导全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承担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管理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并督促各项待遇的落实;指导退伍军人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和移交地方管理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
  (四)负责城乡救灾工作。了解、检查、上报灾情,分配、管理救灾款物;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重建家园;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募捐和有关防灾减灾工作;接收、分配国际援助、社会捐助的救灾款物;组织指导实施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
  (五)主管城乡社会救济工作,指导农村敬老院、托老院的建设与管理;检查指导五保户的供养,负责城乡特困户、六十年代精简职工的救济工作。
  (六)建立健全和组织实施全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和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指导乡(镇)、街道规范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助工作,并对各地城乡低保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城乡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指导全区福利生产,对城乡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安置残疾人及各种民政对象就业;主管全区福利彩票销售工作,管理区级福利资金。
  (八)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村(居)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和社区建设;组织指导村(居)委会主任的培训,指导开展村(居)民自治活动,组织开展先进村(居)的评比表彰活动。
  (九)承办本区内行政区域的划分、调整,负责乡(镇)、街道、村(居)的设置、撤销、更名及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研究制定行政区域和城乡发展规划;主管全区地名管理工作,推进地名及地名标志设置标准化,收集、管理地名资料,编辑出版行政区图和地名图书;组织、协调、指导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解乡级行政区域边界争议。
  (十)开展社区建设的研究,拟订社区发展规划和指导纲要,向党委、政府提出社区建设总体发展的建议和意见;指导全区的社区服务工作,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一)负责全区性社会团体、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区民间组织登记管理工作。
  (十二)主管全区婚姻登记、弃婴和儿童收养登记管理审批工作,推行婚姻习俗改革。
  (十三)负责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指导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依法查处殡葬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除国家批准从事殡仪服务的殡仪馆的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有偿殡葬的服务行为。
  (十四)负责全区民政计划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十五)指导全区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扶持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协调处理涉及老区事务,负责革命“五老”人员生活优待管理工作,联系和指导区老区建设促进会工作。
  (十六)组织指导全区民政系统的干部培训、职工教育和基层干部队伍建设。
  (十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