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全区教育事业发展,研究制订全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实施;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统筹指导全区民办教育工作。
  (三)负责实施全区九年义务教育,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落实国家教育惠民政策,负责学生资助工作;综合管理全区的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特殊教育、少数民族教育和扫除文盲等工作;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教学管理,推动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四)指导协调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导职业中等学校专业建设、教育教学管理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和推进全区社区教育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终身教育工作,承担区终身教育促进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五)指导、协调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有关教育的工作,加强对全区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开展对乡镇(街道)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加强对各类学校检查和评估,组织开展全区基础教育发展水平监测。
  (六)负责提出每年我区教育经费计划的建议;负责指导和执行全区教育系统经费的筹措、管理;负责和指导全区教育基建的规划、校舍安全工作,按权限要求管理学校的基建工作;按规定管理国内外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和教育捐赠;按规定对教育经费实施审计监督。
  (七)主管全区教师工作,依法管理、指导全区教师资格认定、职务评聘、考核培训、表彰奖励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才队伍的建设;推进教育人事制度改革。
  (八)指导全区各类学校学籍学历管理,负责全区高中、初中、小学阶段学校学籍学历管理;指导学生资助工作;负责中职学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和指导全区各类学校的德育、体育卫生、文化艺术、社会实践、国防教育、环保教育、综治、安全、稳定、美化等工作;指导全区学校信息化建设和后勤管理等工作。
  (十)管理全区教育系统对外交流和合作,协调、办理教育系统因公出国人员和海外来我区学校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和相关手续,开展同港、澳、台等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一)指导基础教育和中职学校年度招生工作,制定初中、小学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政策。依规定组织协调和实施全区的高考、中考、成人高考、自考、高中会考等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统筹管理全区各类学校考试。
  (十二)负责全区的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负责全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宣传和推广工作;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十三)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等工作。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