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设置
  主要职能 联系方法 内设机构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法律法规、战略方针和政策;组织编制、实施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及政策建议,协调、衔接和平衡各主要行业规划和相关的政策措施;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承担统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责任;研究分析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区内外经济形势,跟踪和预测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经济社会保持持续较快发展的政策建议。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区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区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研究提出全区资本市场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和推进全区资本市场建设和发展,协调解决全区资本市场发展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企业直接融资。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全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区级政府投资和涉及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依法依规承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含核准、备案,下同)、审核以及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负责转报国家、省、市管理权限的投资项目和中央投资项目;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后评价的管理和协调;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指导和协调全区招投标工作,监督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五)贯彻实施国家产业政策,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区相关产业发展规划、重大政策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牵头拟订交通运输、能源保障总体规划,协调综合运输、能源保障体系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研究制订创意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创意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项目成果转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提出全区利用外资、境外投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政策;参与全区外债总量控制、结构优化与监测,以及全区国际收支平衡工作;开展对外招商引资项目的筛选、储备、推介工作;负责企业进口设备的退税核准上报工作;依照权限负责核准或转报利用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
  (七)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根据国内外、省内外、市内外市场与我区有关重要商品的供求情况,做好粮食等重要商品区内供求的总量平衡与进出口计划;负责区级部分重要商品、战略物资的储备。
  (八)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全区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推进社会事业建设;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负责研究提出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并牵头组织实施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九)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组织拟订并实施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衔接生态建设、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项目建设,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有关工作。
  (十)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全区经济工作规范性文件的协调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承担区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本区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十三)在区委、区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乡镇、街道年度党政领导班子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认真做好监测考评汇总工作,协调、衔接好市对区考核目标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重点企业奖励制度和企业家联系制度。
  (十四)贯彻执行和监督实施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条例,落实国家、省和市稳定物价的各项政策措施;依法制定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
  (十五)拟订全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并负责组织实施;监测、预警、调控市场价格,分析价格形势;协调部门之间、行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价格争议和衔接;引导和规范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开展农村电价整顿工作;配合做好中心城市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工作。
  (十六)按照省政府定价目录、省物价部门价格听证目录和价格成本监审目录,实施价格管理、听证和监审;负责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协助市物价局做好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协同有关部门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管理工作;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
  (十七)依法查处商品和服务价格、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各种价格、收费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组织开展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种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指导群众价格监督组织开展价格和收费的社会监督工作。
  (十八)承办区委、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