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辖区各商业银行: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根据区政府2014年第五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设立5000万元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并按《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龙新政综〔2014〕271号)进行管理。应急专项资金经过一年运作,切实缓解了工业企业融资难问题,维护了辖区企业和社会稳定。现根据运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将《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原龙新政综〔2014〕271号文停止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5年6月9日
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防范和化解工业、商贸企业资金链断裂风险,切实缓解工业、商贸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企业融资服务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4〕17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由区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区内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的企业转贷临时周转借款(只用于企业流动资金转贷)。资金实行封闭式管理,专款专用,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区经信局具体管理。
第三条 调整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任组长、分管工业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政府办、经信局、财政局、审计局、金融办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审批监督,必要时对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会商审核,确定使用金额等。
第四条 镇(街)、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本行业重点扶持企业的初步审核和推荐工作。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经信局,由区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经办人员由区经信局企业生产与服务业股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主要负责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申请的审核、资金计划安排、与转贷银行联系沟通、资金拨付和转贷资金回收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规模、运转周期
第六条 区政府出资5000万元作为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由区经信局单独设账,专户管理。
第七条 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在2014年5月25日起试运转一年基础上,运转周期从2015年5月25日延续至2016年5月25日。期满后,视实施效果和需要,经区政府批准后再进行滚动延续。
第三章 使用范围、要求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为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造成无法向银行转贷的企业,且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产品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我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及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关联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
(二)企业区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且单笔贷款原则上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三)区属国有企业(政府委托贷款企业)。
(四)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企业。
在资金使用上,优先用于我区重点企业、亿元企业和规模工业企业。
申请企业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区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经营、照章纳税的规模以上企业或年纳税5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2.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无职工欠薪、无查封等经济纠纷诉讼案件发生,企业法定代表人无赌博等不良品行记录。申请企业原则上不涉及民间高利息借贷。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配备专业的财务人员并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财务税收信息,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
4.企业无银行不良贷款记录;
5.企业确实存在流动资金困难,经贷款银行确认正在办理还贷续贷手续并同意给予续贷。
第九条 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时必须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企业的书面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说明)、《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企业登记情况表、人行信用报告等;
(三)即将到期的银行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续贷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银行纸质续贷批文、续贷合同等);
(四)企业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保证材料(如担保公司确认函、抵押手续、新增担保企业的担保合同等,须银行确认认可,有效);
(五)贷款银行转贷承诺书(函)(含贷款时间及贷款额);同时须提供该企业所有银行贷款明细情况(贷款明细表)、担保人有关信息等资料。
(六)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及即期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上一年度纳税证明、转贷前三个月的国税盖章的纳税申报表等。
第十条 应急专项资金审批及具体程序
(一)企业应在贷款到期前20天向贷款银行落实续贷事宜,并向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出用款书面申请,填写《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同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后,银行应优先予以审查,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是否续贷意见,填写贷款银行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企业贷款转贷承诺书》;同时明确具体分管负责人和业务经办人员,严格按银行贷款转贷承诺条款履行,确保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封闭运作。
(三)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将企业提交的用款申请报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对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区政府审批。
(四)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由区经信局与企业、贷款银行签订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合同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企业还应在申请表中承诺企业目前生产经营正常、无民间借贷、无职工欠薪、无经济纠纷诉讼和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记录等,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
(五)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放款当日,企业、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同时到场,贷款银行经办人员应对企业账户安全性、担保措施等再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划入企业还款账户后,及时办理扣款手续。
(六)转贷银行应尽快发放新贷款,在合同中可注明贷款用途为归还应急专项资金。放款时,银行应第一时间通知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并将该贷款直接转入应急资金专户(收款单位:龙岩市新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户银行:工行溪南支行,账号:1410010629901004633)。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应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资金使用费按年6%计算(具体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由区经信局一次性收取;使用应急专项资金超过约定天数,按超出使用天数每天收取1‰滞纳金,区政府另有批准除外。属专项转贷的企业使用应急专项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 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监督,区经信局具体运作。区审计局、财政局应定期对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镇(街)、园区管委会、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申请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及贷款、转贷情况,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要严格审查企业申报材料,加强与金融机构合作,坚持可续贷为前提。对贷款转贷业务实行全程监控,确保资金按时收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要做到诚信经营,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列入区政府的企业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由于承贷银行不能有效履行相关义务,致使应急专项资金不能及时、足额收回;或者由于承贷银行故意提供虚假续贷保证或出具续贷保证后,未兑现续贷承诺,造成应急专项资金不能按时归还的,经区政府同意,取消该承贷银行享受区政府扶持政策的资格;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同时取消在该银行的全部资金存款业务。
第十七条 风险控制
(一)申请企业在签订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协议前须向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出具书面承诺函,保证该借款只用作企业转贷之用,并同意贷款银行对其账户进行监管。
(二)承贷银行在签署转贷意见前,担保方应事先签署贷款银行要求的所有担保文件。
(三)承贷银行同意企业转贷申请后,不得随意变更,并在放贷前预先告知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发现异常情况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企业新申请贷款须在5个工作日内放贷完毕。
(四)企业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转贷除按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条款执行外,还须有能力的第三方企业担保;或企业同意将其已办妥的汇票交由转贷银行保管(办理授托业务),待企业及时将款项划转到应急资金专户后,银行才将该笔银行承兑汇票交给企业(仅限于纸质承兑汇票)。
第十八条 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应急资金使用档案,统计相关数据,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使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予以取消使用资格、取消重点企业扶持政策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拒绝接受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对其借款使用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情况调查的。
(三)企业得到转贷资金后不及时归还贷款或得到银行续贷款后不及时归还应急专项资金借款而挪作他用的。
(四)企业拒绝支付或拖延支付应急专项资金借款使用费的。
第二十条 企业在等待银行转贷期间,发生重大事件致使企业破产、倒闭、拍卖、或因企业自身信誉及资质原因导致转贷不成功的,企业必须承担责任,企业应急资金办公室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依法追偿。
第二十一条 为保障承办机构的日常运转,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运作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可在应急专项资金收取的使用费中开支。
第二十二条 原龙新政综〔2014〕271号文停止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企业贷款转贷承诺书
3.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合同书
附件1
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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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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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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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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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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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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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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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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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金 |
万元 |
年度纳税情况 |
万元 |
资产负债率 |
上年度: 当期: |
是否规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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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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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 |
万元 |
申请事由及承诺:本公司向银行贷款 万元,将于 年 月 日到期,银行已出具承诺如数转贷,因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特申请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用于转贷。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并郑重承诺无民间借贷、职工欠薪和经济纠纷诉讼案发生,银行贷款到帐后即刻归还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
申请单位(签章): 企业法人(签名): 年 月 日 | |||
镇(街)、园区管委会或主管部门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经信局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财政局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企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副组长审查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
区企业应急资金领导小组组长审批意见: (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企业贷款转贷承诺书
新罗区人民政府:
_________企业在我行的贷款总额_____万元,于____年___月___日到期,企业已于____年__月__日开始办理该笔贷款转贷手续,经我行审核,该企业贷款担保(抵押)手续完整,符合我行的转贷要求,现就相关事宜承诺如下:
一、该企业的上述贷款经我行及相关上级行的贷款审核,符合我行的转贷条件,我行承诺转贷该企业此笔贷款,并保证在______年___月___日前下放贷款资金。
二、此笔贷款归还时使用政府应急专项资金_____万元,我行保证政府应急资金进入企业贷款账户并能够实时扣款;在下放转贷资金时,直接将转贷资金实时划转到区经信局的应急专项资金指定账户。
三、如由于我行审批等因素导致该笔贷款无法按时下放到企业,导致政府应急专项资金无法及时收回,我行承担相应责任。
四、本承诺书一式二份,区经信局一份、贷款银行一份。
贷款银行负责人(签字):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本贷款银行经办人员: 联系电话:
附件3
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借款合同书
甲方:新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乙方:
丙方(贷款银行):
为解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根据《新罗区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就借用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如下:
1.经区政府批准,甲方同意借款_万元给乙方,专项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转贷业务,由甲方负责将款项如期划入乙方银行贷款账户。甲方放款当日,乙方、丙方经办人员应同时到场,丙方经办人员应对乙方账户安全性、转贷手续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并按要求在甲方资金划入乙方还款账户后,丙方应及时办理扣款手续。
2.借款时间: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年___月___日止。
3.乙方需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资金使用费,资金使用费按年6%计算,如超过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约定使用天数,按超出使用天数每天1‰收取滞纳金。乙方超过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约定使用天数15天,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应急专项资金,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责任。
4.乙方在签订借款合同后,即开具贷款资金还款票据和转贷后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本金及费用的票据交丙方办理相关手续。
5.乙方承诺以企业全部资产作为本次借款的还款保证。同时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承诺以家庭全部资产为本次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乙方银行贷款账户在申请企业应急专项资金进行转贷业务期间,需确保实行封闭运行。丙方应按《企业贷款转贷承诺书》的承诺,在5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转贷贷款直接转入甲方的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帐户(户名:龙岩市新罗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开户行:工行溪南支行、账号:1410010629901004633)。
7.如乙方和丙方(银行)无法按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和丙方(银行)相关责任。
8.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
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法定代表): 乙方(法定代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丙方(法定代表):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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