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罗区龙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作者:龙门镇要闻来源:龙门镇点击数:44更新时间:2017-04-12

门政〔2017〕78号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2013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2017年龙门镇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2017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10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

三、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具体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负责镇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发放、保存、使用监管;指导组织监督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开展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加强免疫抗体监测、保证免疫质量。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l、本镇结合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

2、加强免疫技术培训。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组织好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3、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4、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l、强化疫苗供应管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进一步规范疫苗发放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做好疫苗的发放记录档案、疫苗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寒冷链条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稳定,防止疫苗基费。

2、严格执行养殖场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费用自行承担、疫苗只限本场使用。

3、免疫时出现反应,做好动物免疫应急反应处理和报告。

六、经费支持

1、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和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

2、保障春秋季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3、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1、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免疫效果监测,镇畜牧兽医水产站配合区畜牧兽医水产局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3、加强动物卫生监管。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4、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八、其他

各村做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的同时,要统筹做好鸡新城疫、鸭瘟、犬只狂犬病、猪流行性乙型脑炎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龙门镇人民政府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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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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