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苏坂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苏坂镇政府要闻来源:苏坂镇政府点击数:40更新时间:2017-11-20
龙新苏政〔2017〕424号 



各村委会:

为切实做好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2017年新罗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我镇制订了《苏坂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苏坂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苏坂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23日


附件:


苏坂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法律依据

为全面落实强制免疫工作,防止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根据《动物防疫法》第十三条规定和《2017年新罗区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苏坂镇2017年秋季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2017年秋季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3种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保持在70%以上。

三、职责分工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保证免疫密度。

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具体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免疫计划,负责全镇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发放、保存、使用监管;指导组织监督各村开展强制免疫注射工作,加强免疫抗体监督、保证免疫质量。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镇畜牧兽医水产站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组织实施

1、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2、结合本辖区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认真组织部署强制免疫工作,在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统一部署,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确保动物防疫工作落到实处。集中免疫时间为10月份,猪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分别在10月5日、15日、25日前完成,专业户由养殖户主自行完成,散养户由村组织村级防疫员完成;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专业户由养殖户自行完成,最好能做二免,散养户由镇组织专业队进行拉网式免疫注射,日程安排见计划6。

3、加强免疫技术资培训。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在秋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保存、发放工作,保证疫苗质量。各村强制免疫疫苗分配数见计划5。

4、加强免疫档案建立。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镇镇畜牧兽医水产站、村级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免疫家畜有二维码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5、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在秋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五、疫苗监管

1、强化疫苗供应管理。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进一步规范疫苗发放工作,建立健全疫苗供应记录档案,做好疫苗的发放记录档案、要对镇镇疫苗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寒冷链条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确保疫苗质量稳定,防止疫苗浪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

2、严格执行养殖场疫苗自购强制免疫疫苗的备案制度,自购强制免疫疫苗费用自行承担、疫苗只限本场使用。

3、免疫时出现反应,各村应及时做好动物免疫应急反应处理和报告。

六、经费支持

1、疫苗经费分摊方式。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按比例分担。

2、镇人民政府要保障秋动物疫病集中强制免疫工作经费落实到位。

3、动物疫病防控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七、监督检查

1、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2、加强免疫效果监测,镇畜牧兽医水产站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场(厂)、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加强免疫。

3、加强动物卫生监管。镇畜牧兽医水产站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4、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


计划1: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计划2:口蹄疫免疫计划

计划3:2017年苏坂镇强制免疫疫苗分配表

计划4:2017年苏坂镇家禽禽流感秋季防疫工作安排表





计划1:


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鸡、水禽(鸭、鹅)和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禽只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

对进口国有要求且防疫条件好的出口企业,以及提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途的家禽,报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实施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可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

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或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进行初免。在3~4周后可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或者,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初免;2周后,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加强免疫一次。

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

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6.鹌鹑、鸽子等其他禽类免疫

根据饲养用途,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要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禽可以不强化免疫。

四、受变异毒株威胁区免疫

宁夏、山西、陕西、河南、河北、山东(含青岛)、北京、天津、内蒙古、辽宁(含大连)、江苏、浙江(含宁波)、上海、安徽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Re-4株)或选择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对鸡进行免疫。水禽仍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进行免疫。其他地区,对已监测出变异毒株的,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报农业部备案;对未监测出变异毒株而要求使用变异毒株疫苗的,必须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进行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使用变异毒株疫苗进行免疫。

五、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免疫

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的使用同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

六、使用疫苗种类

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H5N1,Re-5株+ 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4株),重组禽流感病毒灭活疫苗(H5N1亚型,Re-5株),禽流感(H5+H9)二价灭活疫苗(H5N1 Re-5+H9N2 Re-2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

七、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八、免疫效果监测

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我部将组织两次全国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活动。

1.检测方法

血凝抑制试验(HI)。

2.免疫效果判定

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鸡群免疫抗体转阳率≥50%判定为合格。

灭活疫苗的免疫效果判定:家禽免疫后21天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禽流感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抗体效价≥24判定为合格。

存栏禽群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计划2:


口蹄疫免疫计划

一、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广西、云南、西藏、新疆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边境地区的牛、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二、免疫程序

规模养殖场按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免疫。

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散养家畜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三、紧急免疫

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强化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强化免疫。

四、使用疫苗种类

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和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空衣壳复合型疫苗在批准范围内使用。

五、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六、免疫效果监测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检测方法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采用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合成肽疫苗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免疫效果判定

亚洲I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O型口蹄疫:灭活类疫苗抗体正向间接血凝试验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的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

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存栏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70%判定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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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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