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作者:要闻来源:点击数:0更新时间:2018-04-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4月19日



龙岩市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事件分级

1.5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3.2.2 预警信息发布

3.2.3 预警行动

3.2.4 预警解除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4.2 报告内容

4.3 事件评估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措施

5.2.1 医学救援

5.2.2 现场处置

5.2.3 流行病学调查

5.2.4 应急检验检测

5.2.5 事件调查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5.2.7 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5.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5.4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5.5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5.5.1市级应急响应程序

5.5.2 事件发生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5.6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5.7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5.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5.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7.2 信息保障

7.3 医疗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宣教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名词术语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


附件:1.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

位职责

2.新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运行机制,强化应急准备,有效预防、积极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实施方案(试行)》《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福建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龙岩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主要包括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突发事件,以及食品安全舆情事件。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4 事件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5 工作原则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预防为主、依法处置、统一领导、共同参与、分级负责、基层首动的基本原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食药监局”)为区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等有关工作。

各镇(街)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承担食品安全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置等有关工作。

2.2 应急处置指挥部设置

区人民政府成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领导全区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应急处置指挥部总指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食安办主任、区食药监局局长、区卫计局局长任副总指挥。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以及相关行业协会组成。当事件涉及国外、港澳台时,增加区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区委台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各部门职责见附件1。

根据事件处置需要,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综合协调组、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各工作组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根据事件级别及属地管理的原则成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在上级有关部门或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置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作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当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监管职责时,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食药监局,由区食药监局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区食安办、区卫计局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环节的监管部门领导担任;当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1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经区食安办同意,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对应区局,由其分管领导担任主任,区食安办、区食药监局、区卫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区应急指挥部可以临时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4 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贯彻落实应急处置指挥部的各项部署,建立会商、发文、信息发布和督查等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指挥部正常运转;

(2)汇总事件报告情况,向应急处置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并根据应急处置指挥部的指示上报区人民政府、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负责各类媒体的协调沟通及信息发布工作;

(4)检查督促相关地区和部门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5)研究协调解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6)完成应急处置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 跨行政区域的指挥协调

跨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各镇(街)共同负责,或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需要市人民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级及区级以上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对需要区人民政府层面协调处置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有关镇(街)向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2.6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以及各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等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 专家咨询委员会

由区食安办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从专家委员会中确定相关专业专家,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专家组,具体职责是:

(1)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

(2)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3 监测预警

3.1 监测

区食药监局、卫计局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验、风险监测等工作,加强对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移动网络等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信息的跟踪监测,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必要时向相关镇(街)、部门和单位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区食药监局。

3.2 预警

3.2.1 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预警,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一级为最高级别。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见附件3。

3.2.2 预警信息发布

区食安办、食药监局、卫计局、农业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针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问题,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波及的地区做好预警预防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渠道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由区食药监局统一发布。

区级相关监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并按各自渠道报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

3.2.3 预警行动

研判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对苗头性、倾向性食品安全信息和热点敏感食品安全舆情的收集、核查、汇总和分析研判,及时组织开展跟踪监测工作,预估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经分析评估与调查核实,符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标准的,按本预案处置。

(2)防范措施。迅速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蔓延扩大。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加强对食品安全应急科普方面的宣传,告知公众停止食用或使用不安全食品。

(3)应急准备。通知应急队伍和负有相关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物资、装备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组织专家解读,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加强相关舆情跟踪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

3.2.4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的单位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或者宣布解除预警。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应当适时终止相关预警行动。

4 信息报告与通报

4.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意识。加强信息报告系统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效性、准确性,增强信息通报、共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群体性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食药监局、卫计局报告。区卫计局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通报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食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应继续收集相关信息,及时将有关情况持续向上述各部门通报。

(6)区卫计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

(7)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信息向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报告。

区人民政府和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和各自的渠道,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突发事件信息速报机制的通知》(闽政办〔2013〕80号)要求,将获知的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管理机构。

(8)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应逐级上报,但对于经研判认为重大、敏感的信息,应越级向上报告的,必要时可以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4.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报告疑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时,应当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和当前状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对报告内容不全或需要核实的,要及时向报告的单位或事件发生地相关部门核实。

有关监管部门初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包括信息来源、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发展趋势等信息;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件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应包括事件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件性质、事件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

4.3 事件评估

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应会同区卫计局等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核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评估内容应当包括:

(1)涉事产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件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件发展蔓延趋势等。

有关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由区食品安全事件日常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评估。经初步评估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区食药监局应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情况,在新罗辖区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Ⅱ级响应后,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核定为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宣布启动Ⅲ级响应后,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响应,成立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署的应急救援工作,区人民政府应积极配合并认真贯彻落实。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见附件4。未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控制事态,防止蔓延升级。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达到本预案Ⅳ级响应标准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预案进行应急处置。事件等级如超出区人民政府处置范围的应立即报市人民政府,由其启动相应预案,并接手组织指挥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区人民政府应主动配合。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5.2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镇(街)、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组织采取以下相关措施。

5.2.1 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患者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5.2.2 现场处置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责令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5.2.3 流行病学调查

及时组织开展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在完成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后,7天内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符合相关要求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5.2.4 应急检验检测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应当对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检品及时进行应急检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提交科学的检验检测报告,为制定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技术支撑;检验后确认没有安全问题的应当予以解封。

5.2.5 事件调查

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开展事件调查工作。事件调查应当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评估事件风险和发展趋势,认定事件责任,研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建议,并提交调查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违法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5.2.6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件信息发布由相应应急处置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手机应用程序(APP)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信息发布时间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级有关规定执行。

5.2.7 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事件发生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2.8 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事件可能涉及到国(境)外需要向外、港澳台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协调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市委台办等部门做好涉外或港澳台相关工作。

5.3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Ⅰ级应急响由国家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省、市、区三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和预案要求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5.4 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

启动Ⅱ级响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在省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省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相应职责做好事件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本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在省、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5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启动Ⅲ级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急处置指挥部(尚未成立的应当立即成立)应当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6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区人民政府应对,如区人民政府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可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5.6.1 区级应急响应程序

(1)接到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后,区食药监局会同区卫计局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对事件进行评估,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建议;

(2)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后,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成立,召开成员单位会议,指挥部署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指挥部办公室及事件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检测评估组、综合协调组、维护稳定组、专家组、新闻宣传组等各工作小组随即启动,按照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必要时成立现场指挥部,在事件发生地进行现场指挥;

(5)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要求履行职责,及时组织实施相关应急处置措施并随时将应急处置情况向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如需要市人民政府支援,由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 

5.6.2 区人民政府应急响应

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在第一时间启动区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果断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衍生和偶合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件危害链。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后,事件发生地的镇(街)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 

5.7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遵循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处置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避免应急响应过度或不足,直至响应终止。

5.7.1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

当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

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

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②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③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的。

5.7.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Ⅳ级事件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办公室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区人民政府结合调整后级别采取相应措施。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组织进行分析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应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如市级派出工作组,应同时将终止响应情况向市级工作组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6 后期工作

6.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件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和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对受害人给予赔偿和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6.2 责任追究

事件发生单位以及相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负责处置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和相关部门通报。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规范应急队伍管理,落实专兼职人员,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演练,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7.2 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信息报告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和志愿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告渠道,确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及时报告与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7.3 医疗保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7.4 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促进各部门、单位交流与合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7.5 物资与经费保障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须及时补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经费应当列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并及时到位。

7.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7.7 宣教培训

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广大消费者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应急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应急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参照本预案,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8.2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指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社会持续广泛关注,已经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食安办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职责

2. 新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3.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4.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附件1


新罗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


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区食安办负责督促和协调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事件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方案,指导事件调查处置相关地方或单位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及对外口径,指导组织做好宣传报道、舆论引导和舆情管控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协助乳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流行病学调查,提出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协助进行现场卫生处置;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治。

区教育局负责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安全的日常管理,协助对学校食堂、学生在校集体用餐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公安分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行为的侦查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受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需安置群众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资金的保障及管理。

区水利局协助开展农村供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市环保局协助对水源供水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住建局协助开展城区饮用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因自来水生产输送问题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所需的道路、水路交通运力保障。

区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导致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并造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农业局负责种植业、畜牧业产品生产环节、生猪屠宰环节、水产品养殖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商务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所需重要生活必需品(肉、蛋、菜)的应急调配;配合流通、餐饮服务及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

区工商局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质监局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环节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配合相关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旅发委负责协助涉及旅游团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粮食局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网站食品安全信息的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环节、出入境航空器以及所监管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引发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海关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环节及国境口岸涉及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

南昌铁路局车务段负责对铁路运营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提供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铁道运输保障。

其他有关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的要求,对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给予配合。


附件2


新罗区应急处置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由区应急处置指挥部指定,成员主要包括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区、区卫计区、区教育局、公安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商务局、区工商局、市质监局、区食药监局、区旅发委、区粮食局、区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南昌铁路局车务段和区食安办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乡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参加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区食安办(负责协调食品安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中的重大问题。

二、事件调查组

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监察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局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食药监局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调查事件发生原因,评估事件影响;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局督促、指导涉案地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根据实际需要,事件调查组可以设置在事件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件调查。

三、危害控制组

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区公安局、区农业局、区经信委、市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等参加。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只涉及一个部门监管职责时,由事件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区食药监局参加。

主要职责:监督、指导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四、医疗救治组

由区卫计委牵头,区食药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制定最佳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及致病原因调查。

五、检测评估组

由区食药监局牵头,区卫计局、市质监局、区农业局、区粮食局,及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相关应急检验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件原因和评估事件发展趋势,分析评估事件后果,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及时报告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

六、社会稳定组

由公安分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经信委、区食药监局、区商务局、区民政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保护,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趁机作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

七、新闻宣传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食药监局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事件处置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八、专家组

区食安办牵头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

主要职责:为应急响应级别的调整和解除以及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附件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示意图


            发生概率

 

严重程度

几乎肯定

非常可能

有可能

不太可能

特别严重

红色

红色

橙色

橙色

严重

红色

橙色

橙色

黄色

较重

橙色

黄色

黄色

蓝色

一般

黄色

黄色

蓝色

蓝色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分级通过综合考虑“严重程度”和“发生概率”进行研判。

严重程度:“特别严重”是指直接导致死亡,或导致大面积严重中毒和疾病;“严重”是指可致重度或大面积伤害,引发严重疾病;“较重”是指导致轻度伤害,引发身体不适;“一般”是指无显性伤害,但长期使用可危害健康。评估严重程度时,一般同时考虑紧急程度因素。

发生概率:“几乎肯定”是指预期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发生;“非常可能”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很可能会发生;“有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应该会发生;“不太可能”是指在某些时候可能会发生。


附件4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一、I级响应标准:初判为特别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二、Ⅱ级响应标准:初判为重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三、Ⅲ级响应标准:初判为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四、Ⅳ级响应标准:初判为一般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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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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