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新时代农村保险市场新需求,加快构建农村小额意外保险、疾病健康保险、安全责任保险、农业产业保险等综合性、多层次的社会保障安全网,根据《福建省农业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保监局 关于印发2017年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用菌保险实施方案(闽农计〔2017〕60号)及《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三农”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龙政办〔2018〕7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三农”综合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费补贴标准
(一)所有推广乡镇保费补贴最低标准维持原标准不变,即农业产业保险保费补贴不低于30%,其余险种保费补贴不低于20%。对参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保费补助翻倍政策,即农业产业险保费补贴从30%提高到60%,其他险种保费补贴从20%提高到40%。
(二)财政补贴按市级30%、县级70%的比例承担。如财政管理体制调整,则按新体制执行。市、县财政补贴资金,每半年拨付人保财险公司。
二、加强站点人员管理
进一步发挥各乡镇三农保险工作站、各村联系点在服务三农工作上的重要作用,充分构建“市-县-乡-村”三农保险全方位服务网络,全力服务保障民生。
(一)强化宣传培训。进一步加强对站点人员的学习培训,特别加强乡镇对村级协保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政策,掌握技能,不断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农民群众对三农保险惠民政策的认知度。
(二)完善考核管理。继续强化对各乡镇三农保险工作站和村联系点协保员的工作考核,由人保财险龙岩市分公司制定薪酬、津贴、绩效和工作实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实行差异化分级管理,切实杜绝站点人员吃空饷现象。
三、推广实施主要险种
(一)居家安心险:主要包括农房附加室内财产保险、乡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1.农房附加室内财产保险
保险标的:农户所有且坐落于乡村有人居住的房屋内的室内财产(标的不在本村的在承保时应标明现住房详细地址)。
保险责任:由于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暴雪、雹灾、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造成农民房屋室内财产的损失。
保险金额:每户室内财产险保额10000元(其中因雷击造成的电器损失仅限电视、电脑、空调、冰箱、电热水器五大家电,保险金额为5000元)。
保 费:每户15元。
赔偿处理:(1)当农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保险公司参照农房基础保险的理赔标准,对室内财产进行等额赔偿。
(2)当农房未发生损失,或农房仅屋顶瓦片缺失、破裂,但室内财产遭受损失时,室内财产在保险金额内按以下比例核定损失: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占50%;衣物、床上用品、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30%;农机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农副产品占20%。
(3)当农房未发生损失,因暴雨、洪水、泥石流灾害造成家庭室内财产受灾,统一按水位线标准进行核定损失,具体标准为:水位线50cm以下赔偿200元;水位线50cm-1m赔偿500元;水位线1m-1.5m赔偿1000元;水位线1.5m以上赔偿1500元。
(4)雷击造成家用电器损失的,仅承担室内五大家用电器(电视、电脑、空调、冰箱、电热水器)的损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内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2.乡村宴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被保险人: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
保险金受益人:参加农村集体聚餐(指农村地区举办的50人以上<含50人>的各种<含家庭自办>的宴席,下同)而发生的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损害,而依法可获得经济赔偿的自然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参加农村集体聚餐的进餐者因在集体聚餐活动中因食用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而发生的食物中毒或其他急性食源性疾病,造成群体性食品安全事件,由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序号 |
赔偿责任 |
赔偿限额 |
1 |
全年累计赔偿限额 |
300万元 |
2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
150万元 |
3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
6万元 |
4 |
每人每次事故医疗赔偿限额 |
1万元 |
保险费:以乡镇或村为单位进行投保,每村每年保费按人口数进行缴纳:
村(居)人口数 |
每年缴交保费 |
≥2000人 |
2500 |
1000-2000人(不含) |
2000 |
500-1000人(不含) |
1500 |
<500人 |
1000 |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3.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责任保险
投保对象:农业示范基地以及特色农业产品种养大户或相关加工企业。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从事农产品食品生产、经营业务过程中,非因被保险人故意违法行为导致农产品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赔偿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保费:由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构成。根据投保产品年营业收入划分为四大类:
营业收入 (万元) |
累计赔偿限额 |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万元) |
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万元) |
种植业年保费(元) |
加工销售业年保费(元) |
养殖业年保费(元) |
5000-10000(含)以下 |
1000 |
500 |
60 |
56000 |
51000 |
61000 |
800 |
400 |
50 |
44000 |
40000 |
48000 |
|
500 |
250 |
40 |
27000 |
24500 |
29500 |
|
2000-5000(含)以下 |
800 |
400 |
50 |
42400 |
38400 |
46400 |
500 |
250 |
40 |
26000 |
23500 |
28500 |
|
300 |
150 |
30 |
15300 |
13800 |
16800 |
|
500-2000(含)以下 |
500 |
250 |
40 |
25000 |
22500 |
27500 |
300 |
150 |
30 |
14700 |
13200 |
16200 |
|
200 |
100 |
20 |
9600 |
8600 |
10600 |
|
200-500(含)以下 |
300 |
150 |
30 |
14100 |
12600 |
15600 |
200 |
100 |
20 |
9200 |
8200 |
10200 |
|
100 |
50 |
10 |
4500 |
4000 |
5000 |
|
200(含)以下 |
200 |
100 |
30 |
8800 |
7800 |
9800 |
150 |
80 |
20 |
6450 |
5700 |
7200 |
|
100 |
50 |
10 |
4200 |
3700 |
4700 |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二)平安健康险:主要包括农村小额意外保险、务工农民小额意外保险、乡村干部责任险、妇女特定疾病险。
1. 农村小额意外保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凡“三农”综合保险推广乡镇所辖农户均可参保,投保方式以户为单位进行统一投保,投保人为农户户主,主被保险人为农户户主,主被保险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为本保险合同的连带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死亡、残疾或因疾病导致死亡的,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70周岁(不含)以下的保险金额20000元。其中因疾病身故每人赔偿1500元,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每人最高赔偿20000元;
70周岁(含)以上的保险金额1500元,其中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每人赔偿1500元,因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每人最高赔偿1500元。
保 费:以户为单位,按每人25元计算,每户保费=25元/人×人数。
特别约定:每人投保本保险以两份为限。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2.务工农民小额意外保险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8周岁至65周岁的农村劳动力均可投保该险种。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致死亡、残疾的,以及因意外伤害住院治疗,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意外伤害死亡给付保险金50000元,意外伤害残疾最高给付保险金50000元,意外伤害住院津贴每日30元(90天共2700元为限)。
保 费:每人50元
特别约定:每人投保本保险以两份为限。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3.乡村干部责任险
投保人:各县及县以下负有乡村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或事业机构、村级自治组织等。
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工作期间、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的意外事故,因执行公务外出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因抢险救灾等原因导致伤残或死亡,依法应由各级行政或事业机构承担抚恤责任的,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8万元,累计责任限额为100万元。
保 费:每人80元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4.妇女特定疾病险
保险对象: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的农村妇女。
保险责任:为农村妇女提供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以下7种特定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原发性卵巢癌、原发性子宫内膜癌、原发性宫颈癌、原发性输卵管癌、原发性外阴/阴道癌、原发性子宫内瘤(以上6种原发性癌症均不包括原位癌)、系统红斑狼疮,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确诊为乳腺癌(不包括原位癌),保险人按保险金的两倍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额:女性特定疾病给付30000元;乳腺癌按保险金额200%给付,6种女性原位癌保险金额比例20%(包括乳腺原位癌、宫颈原位癌、子宫内膜原位癌、外阴/阴道原位癌、卵巢原位癌、输卵管原位癌)
保险费:每份100元。
备注:本保单等待期60天(续保者不受该观察期的限制)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三)产业发展险:主要包括蔬菜种植保险、设施花卉种植保险、食用菌种植保险、百香果种植保险、鸡养殖保险、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及其他特色农业产业保险。
1.蔬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凡“三农”综合保险推广乡镇范围内设施蔬菜的温室大棚及棚内种植蔬菜、规模露地种植蔬菜。
投保条件: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的蔬菜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或以乡镇、村委会为单位联户投保;蔬菜种植规模在10亩以上,采用的品种在当地种植一年以上;蔬菜种植期(定植到采收期)设施大棚栽培在30天以上、露地栽培在20天以上。具备以上条件的均可投保。符合条件的设施温室大棚及棚内蔬菜、露地蔬菜应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
保险责任:(1)因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自然灾害所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2)泥石流、山体滑坡意外事故,以及病虫草鼠害、火灾、雷击、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
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 |
保险金额 |
参考保险费(%) |
参考保费(元/亩) |
||
全年 |
冬季 |
夏季 |
|||
设施蔬菜温室大棚 |
1-20 |
3 |
1.5 |
4 |
150-8000 |
设施果菜类蔬菜 |
0.25-0.6 |
4 |
100-240 |
||
设施非果菜类蔬菜 |
0.1-0.3 |
40-120 |
|||
露地果菜类蔬菜 |
0.1-0.3 |
5 |
50-150 |
||
露地非果菜类蔬菜 |
0.03-0.15 |
15-75 |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2.设施花卉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1)花卉种植设施。集中连片,智能温室规模2亩以上(含);连拱钢架大棚、拱形钢架大棚规模5亩以上(含);智能温室仅含棚膜(玻璃、PC板)、钢架、遮阳网、苗床、水帘、风机、换气扇设施;连拱钢架大棚和拱形钢架大棚仅含遮阳网、棚膜和钢架设施;设施完善,结构合理,适于花卉生长;质量结构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技术标准;使用正常。(2)棚内种植花卉。品种在当地已种植一年以上,且表现良好;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土壤适宜、生长环境安全;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因火灾、风灾、雨灾、水灾、雪灾、冻灾、雹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所造成保险标的损毁,由保险人按照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大棚和保险花卉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大棚的造价、新旧程度、保险花卉在保险期间内所发生的化肥、农药、灌溉、机耕、钢架和薄膜成本等直接物化成本和种子(苗)价值分类确认,具体如下:
保险标的 |
每亩保险金额(万元) |
保险费率 |
每亩保费(元) |
花卉智能温室 |
15-30 |
1% |
1500-3000 |
花卉连拱钢架大棚 |
2-10 |
1.5% |
300-1500 |
花卉拱形钢架大棚 |
1-3 |
1.5% |
150-450 |
高档盆花 |
15-40 |
1.5% |
2250-6000 |
普通盆花 |
8-15 |
2% |
1600-3000 |
鲜切花(多年生) |
1-10 |
2% |
200-2000 |
鲜切花(一年生) |
1-3 |
2.5% |
250-750 |
其中,高档盆花指需全程使用智能温室生产且年均亩产值超过15万元的盆栽花卉。
每次事故免赔率为5%。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3.食用菌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投保的设施食用菌栽培周期(自接种开始,至采收结束止)在15天以上、栽培规模在5万袋(或3500平方米)以上的;合法经营、生长正常;设施(菇房、菇棚)牢固安全,周边环境卫生;菌种健康、基料达标、能满足食用菌栽培需要;堆料、接种符合食用菌生产要求;生产记录完备、栽培流程科学合理。符合条件的大棚或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必须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性投保。大棚或菌棒(菌瓶、菌床、菌袋、菌筒)可单独分别投保。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火灾、爆炸、雷击、泥石流、山体滑坡、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风灾、暴雨、雹灾、雪灾、冻灾、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地震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参考保险金额及保费:
保险标的 |
每亩最高保额(元/亩) |
参考费率 |
参考保费(元/亩) |
草(木竹)棚 |
15000 |
0.5-2% |
75-300 |
普通钢架大棚 |
50000 |
250-1000 |
|
普通砖瓦房 |
23000 |
115-460 |
|
库板房(彩钢板) |
300000 |
0.1-0.6% |
300-1800 |
棚膜 |
3000 |
0.5-2% |
15-60 |
食用菌 |
1.5-3.0元/袋、筒或50-70元/平方米 |
1.5-3% |
|
工厂化生产 |
1.5-3.0元/袋、筒或50-70元/平方米 |
0.1-2% |
|
保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以上保险金额范围内,调整确定具体保险条款及保险金额。
4.百香果种植保险
保险标的:经过省级以上农业部门认定的合格品种,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标准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树龄在2年以下(含2年);连片种植5亩以上(含5亩);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生长正常的百香果植株及钢架或水泥柱结构棚架设施。
保险责任:火灾; 风灾、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旱灾、冻灾、雹灾、雷击;山体滑坡、泥石流、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病害:在保险期间内,茎基腐病、病毒病、疫病、炭疽病造成保险百香果的损失,且损失率达到70%(含)以上,保险人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棚架的每亩保险金额4000元;保险百香果的每亩保险金额2200元。
保 费:保险棚架的每亩保费40元;保险百香果的每亩保费110元。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5.鸡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凡“三农”综合保险推广乡镇内防疫管理制度健全、养殖场位于当地洪水线以上、饲养品种在当地已饲养一年以上、肉鸡年出栏数量2万羽以上,种鸡、蛋鸡年存栏量2000羽的规模养殖场均可投保,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鸡只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因火灾、爆炸、洪水、雷击、台风、暴风、暴雨、泥石流、山体滑坡、疾病、疫病造成存栏保险鸡只的死亡,保险人依照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保费:
类 别 |
每只保险金额 |
基准费率 |
每只保费(元) |
肉 鸡 |
5-10元 |
2.5% |
0.125-0.25 |
种鸡、蛋鸡 |
20-30元 |
3.5% |
0.7-1.05 |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6.生猪价格指数保险
承保对象:生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含)以上;投保生猪饲养场所建场1年(含)以上,取得环评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完成标准化改造且验收合格的生猪养殖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生猪的市场价格指数低于保险价格指数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约定猪粮比(即保险价格指数)×约定玉米批发价格×约定单猪平均重量×保险数量
保险费率:1.5%-5%
保 费:保费=每头保险金额(元)×保险费率×保险数量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7.肉羊养殖保险
保险标的:投保人应将符合下述条件的肉羊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1)投保的肉羊品种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2)投保时肉羊满3月龄且体重8公斤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种养可在6周岁以下(含);(3)肉羊出栏量500只以上;(4)肉羊经畜牧收益部门验明无伤残,无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营养良好,饲养管理正常;(5)肉羊按所在地县级畜牧防疫部门审定的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且必须佩戴国家规定的畜禽标识;(6)养殖场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7)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爆炸;(2)雷电、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冰雹、地震、冻灾;(3)山体滑坡、泥石流;(4)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5)羊痘、口蹄疫、羊肠毒血症、羊快疫、羊猝狙、羊黑疫、传染性角膜、结膜炎、传染性脓疱、布氏杆菌病、传染性胸膜肺炎、巴氏杆菌病、小反刍兽疫;(6)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发生第5点中列明的高传染性疫病,政府实施强制扑杀导致保险肉羊死亡,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金额的差额为限。
保险期限:一年(地方品种保险期一年半),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参照饲养成本及当地市场价格的六成,每头1000元。发生保险事故时,按每头保险金额及尸重确定赔偿金额,具体公式为:
每头赔偿金额=每头保险金额(元)×尸重(公斤)/35(公斤)
若死亡保险肉羊尸重超过35公斤,按35公斤计赔。
保险费率:5%
保 费:每头肉羊参考保费50元。
具体内容与未尽事宜详见保险条款及相关规定。
8.农业生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
保险范围:为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的农民。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90天以上的,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贷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被保险人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金额,最低保险金额为50000元,最高保险金额不超过300000元。
保 费:按贷款额的2%计算年保费。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