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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环保网格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索引号:LY01101-2500-2018-00049文号:龙新政办〔2018〕69号公文时间:2018-05-3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财政局、环保局:


2018年4月20日,市政府办印发了《龙岩市环保网格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确保网格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1日             


龙岩市环保网格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环境监管网格员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文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以及《龙岩市网格化环保监管运行管理制度》、《龙岩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级网格员(以下简称“网格员”)通过龙岩市环境监管网格化信息平台、环保12369电话、微信及网络举报平台、来信、来访等方式参与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对网格员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二章 参与条件

第三条举报奖励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发生时间和地址;

(二)有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事项事先未被相关职能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五)属于第一举报人。

第四条对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的属于奖励范围:

(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规定,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的或者未执行“三同时”规定的工业项目;

(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或将危险废物交由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置以及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三)私自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处置的;

(四)工业企业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擅自拆除、停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工业企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六)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渗井、裂隙、溶洞等方式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废液,或者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以及利用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七)在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或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八)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危害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不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内容经核查不属实的;

(三)举报事实不清或者举报对象不明,不能按照本办法提供被举报人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之前已被环保部门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五)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于举报前已被巡查发现、制止或处罚,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六)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或者环境违法行为已经被他人先举报,环保部门已经掌握的;

(七)网格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后,不协助、不配合,导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无法进行或不能正常开展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被举报对象具有多种违法行为的,不累积奖励金额;

(二)对同一违法主体的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个网格员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的网格员(以受理登记的时间为准);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由第一个举报的网格员统一领取;

(三)举报案件被查处且已结案,被举报对象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的,网格员可继续举报并再次获取相应奖励。


第三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内容中的环境影响以及处理结果来确定具体金额,标准如下;

通过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平台、来信、来电、来访方式举报的,待案件查处后,按案件处罚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八条通过龙岩市环境监管网格化信息平台、来信、来电、来访方式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待案件查处和相关信息核实清楚后,案件查处所在的环保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网格员领取奖励。

第九条网格员应在奖励领取通知发布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环保局领取现金奖励,或提供银行账号,由市环保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领取奖金时网格员须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确认签字,再予以发放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获奖网格员的授权委托书和该网格员及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网格员放弃奖励。按奖励不重复原则,举报奖励金为唯一奖励,不与河道巡查举报奖励等其他奖励办法重复,具体由市环保局负责说明。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举报受理部门均应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包括举报记录、立案和查处情况、奖金领取记录等。

第十一条举报受理、处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网格员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予以辞退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举报受理、处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支付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举报受理部门包括市、县(市、区)、乡镇(街道)环保部门或机构。其中,各级环境部门或机构均可收集网格员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线索;市、县(市、区)环保部门按法定职责,依法调查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并每季度梳理一次有奖举报,同时组织有奖举报的奖金发放。

第十五条举报奖励经费由地方财政部门纳入预算安排,各地环保、财政和相关部门会商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各县(市、区)环保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区域的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龙岩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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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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