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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交通运输局索引号:LY01113-0200-2018-00030文号:龙新交综〔2018〕110号公文时间:2018-05-10

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经我局研究,现将《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0日





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四好农村路”管理,强化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依法保障农村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福建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罗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管理,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

第三条 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交通执法巡查(以下简称“交通执法巡查”)。

第四条  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每月合理安排交通执法巡查工作(包括巡查时间、人员、线别等),每季度至少覆盖一次辖区内所有农村公路。

第五条  交通执法巡查应当使用交通执法专用监督检查车辆。车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保养和维护,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六条  交通执法巡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按规定统一着装、携带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应当提前备齐交通监督检查日志(簿)、取证设备、法律文书等必备物品。

第七条  交通执法巡查区域对象主要包括:公路、公路隧道、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附属设施以及相关公路安全保护区。

第八条  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主要巡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法占用挖掘公路修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等涉路施工现象;

(二)有无违法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以及增设、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等涉路施工现象;

(三)有无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堆粪沤肥以及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等违法现象;

(四)有无铁轮车、履带车等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车辆装载物有无触地拖行、掉落、遗漏或者飘散等损坏污染公路现象;

(五)有无违法利用跨越公路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或者在公路用地范围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等现象;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第九条  公路桥梁、渡口、隧道、涵洞以及公路附属设施,主要巡查内容包括:

(一)公路桥梁上有无违法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活动;

(二)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有无违法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管道电缆等现象;

(三)在县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等范围内,有无危及公路行车安全的采矿、采石、取土、爆破等作业现象;

(四)公路附属设施有无存在损坏、移动、涂改、遮挡或用于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等违法现象;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第十条  公路建筑控制范围内,主要巡查内容包括:

(一)有无违法新、改、扩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等现象;

(二)有无违法埋设管道、电缆等现象;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现象。

第十一条  结合日常执法巡查实际,按照福建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要求,与公安交警部门对农村公路重点货运集散地路段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第十二条 巡查中,执法巡查车辆应当中速行驶、遵守道路交通规则。执法人员及乡村道专管员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公路进行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行为或现象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查纠或调查处理;发现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应及时告知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并责令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在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毁损部位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交通监督检查日志,主要内容包括:巡查时间、天气情况、巡查人员姓名、巡查车辆号牌、线别桩号、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等,必要时应附相应的视听资料。交通监督检查日志填写应当字迹工整、内容详实,不得编造,并由交通执法巡查人员签字。 

交通监督检查日志应当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十四条  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可结合路政执法巡查工作,依法开展道路运输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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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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