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信息公开 -> 主动公开信息 -> 大池镇政府
大池镇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大池镇政府索引号:LY01912-3000-2018-00014文号:池政[2018]77号公文时间:2018-03-09
各村、各小餐饮经营户、各相关单位:

根据《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小餐饮及食品摊贩登记工作的通知》(龙新政办[2018]7号)文件精神,为确保我镇小餐饮食品摊贩安全、有序、文明经营,特制定本办法,望遵照执行并广为宣传。

一、镇、村组织机构

镇分管领导:罗晓燕

镇食安专职人员:杨茂昌(13599343782)

村级食品安全信息员:

九里洋—林吉旺13859540537

北溪—张伟13950868608

西洋—李木金13860231751

竹何—何永村13959098681

合甲--傅彦城13860292611

黄美--张村林13605913123

南燕--吴玉峰13859500016

大和—杨茂昌13599343782

大山—杨笑琴13559312516

秀东--吴水林13459782823

红斜—张林炎13906971271

雅金—吴建勇13313925333

大东—吴敏13860232713

二、集镇范围允许临时经营区域及禁止经营区域

1、允许临时经营区域为公交站周边:西至大池镇农贸市场大门、北至319国道、东至公交站台、南至沿街店面(广电站门前)。

场地管理负责人:吴锦川;业务及监管:杨茂昌。

2、禁止经营范围:大池镇中心幼儿园、金太阳幼儿园、大池镇中心小学、大池中学周边50米范围内禁止摆摊设点。

三、大池镇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凡我镇辖区内从事食品摊贩经营活动的,均需向大池镇人民政府食安办申请食品摊贩登记公示卡。申请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公示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福建省食品摊贩经营信息登记表

2、摊主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或居住证明复印件一份

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镇食安办收到材料后,根据划定区域的实际可容纳摊位数,通过抽签、摇号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确定入场经营的食品摊贩,对食品摊贩提交的信息予以登记,发放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并将登记的信息报送新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区政府食安办。实施登记不收费。

第二条 食品摊贩信息登记公示卡的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继续经营的,食品摊贩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钱向镇食安办申请延续。

登记事项变更的,7天内应当向镇食安办申请变更登记,并向镇食安办交回信息登记公示卡。

信息登记公示卡丢失的,可以及时向镇食安办申请补办。

第三条 食品摊贩经营业主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食品经营销售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索取并保留存进货凭证,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没有办理登记公示卡的,将依法予以取缔。

四、大池镇小餐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大池镇食安办负责对本镇辖区内的小餐饮经营行为实施登记并颁发《小餐饮登记证》。

第二条 小餐饮登记必须符合以下几条:

1、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等污染源25米以上,经营场所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应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2、具有与经营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面积,操作区与就餐场所具有明显区分或者隔断,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环境干净整洁。

3、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容器、有相应的清洗、消毒、保洁、排水、防蝇、防尘、防鼠以及收集餐厨废弃物的设施。

4、建立相应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第三条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1、小餐饮登记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经营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镇食安办在接到小餐饮登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发放《小餐饮登记证》,与小餐饮服务提供者签订《小餐饮登记承诺书》,及时将小餐饮登记相关材料归档,并填写《小餐饮登记信息告知单》,在次月5日前报送区食安办。

第五条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2年。小餐饮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7天内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保持登记证书编号不变。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满并需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延续。

第六条 小餐饮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向镇食安办申请重新办理登记证。登记证有效期内不再从事经营或发生重新登记情形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缴还登记证。

第七条 取得《小餐饮登记证》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网络订餐经营,不得经营裱花类糕点、生食类海(水)产品、冷荤凉菜、自酿酒、散装白酒、自制生鲜乳饮品等高风险食品和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

第八条 以上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大池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您看到此篇文章时的感受是:

Tags:
责任编辑:廖丹
评论
我要提问
姓  名:
验  证  码:
表  情:
内  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