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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镇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无证矿山挂钩巡查责任人员和安全监管责任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江山镇政府索引号:LY01913-0100-2018-00002文号:江政【2018】13号公文时间:2018-01-10
各巡查监管责任片区领导、干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加大对无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整治力度,巩固本辖区内对非法无证矿山的整治成果,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鉴于镇干部人事变动及我镇矿山硐主变更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小煤矿挂钩巡查责任人员和监管责任制度,现通知如下:

一、挂钩巡查责任人员按片区挂钩巡查名单(附后)。

二、巡查制度:

(一)根据本辖区的矿山特点,各片区巡查责任人对各自负责的矿井要进行不定时的巡查,每周巡查至少一次以上,并填写好巡查记录单,向挂钩领导报告巡查情况,挂钩领导签字后交矿管所,建立巡查台账。分管企管站领导和企管站长要每月至少亲自巡查一次以上,加强督查,确保各片区巡查到位。

(二)对擅自启封矿井的处理。各监管责任人在巡查中发现有擅自启封硐口的无证煤矿,要立即向挂钩领导汇报,并会同矿管所对现场遗留的非法生产迹象进行取证,具体做法:对非法矿井井口及地面上的生产生活设施进行拍照,对非法生产矿井的业主、包工头及民工做笔录,发出《制止违法生产通知书》。在落实调查情况的同时,由企管站组织挂钩领导、包硐干部和派出所、供电所等人员按照“六条标准”予以强制关闭,做到:地面上的工棚、煤棚等生产生活设施必须全部摧毁,滞留的工人必须全部遣散,已被打开的井口必须用砖块、水泥浆砌,电源必须切断。各片区还应突出重点,并对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控。

(三)监管责任。各无证煤矿监管责任人是所挂钩非法煤矿的直接责任人,对所挂钩的无证煤矿的安全情况,非法生产情况负直接监管责任。各片挂钩领导对所在挂钩片区的无证煤矿监管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开展对片区内无证煤矿的巡查、关闭、查处非法生产行为等工作;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的新开无证矿点必须摸清非法采矿者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报矿管所,以便及时落实监管人员,确保对无证矿点监管一个不漏。

(四)各工矿企业不得向无证矿井非法供电、供火工,凡在镇干部巡查时发现非法供电的,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发现非法使用火工的,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报有关部门查处。

(五)矿山巡查人员在巡查中,要恪尽职守,秉公办事,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接受任何宴请和礼金,如经发现,坚决按党纪、政纪处理。

三、考评。镇党委政府将无证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制列入年度工作考评中。挂钩责任人每周巡查一次,每月4次,巡查记录、巡查照片及时归档,如挂钩矿井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四、新罗区矿山整顿关闭标准(附后)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生效。




江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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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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