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作者:佚名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88更新时间:2016-04-08

龙新政综〔2016〕7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将《新罗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

2016年4月6日  




新罗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实施方案(试行)


为全面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体系,进一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2013〕32号)、《关于推进林业改革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九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5〕27号)、省银监局、省林业厅《转发中国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的通知》(闽银监发〔2013〕108号)、《福建省林权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林权抵押贷款范围

(一)下列林权可用于抵押

1.商品林中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林木使用权;

2.生态公益林内套种、补种商品性的花卉、苗木、药材及非木质利用的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给予试点抵押;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林权。

(二)下列林权不可用于抵押

1.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权;

2.未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权;

3.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商品林中的天然阔叶林;铁路、高速公路、国省道一重山山林;主要村镇、河流一重山山林;坡度36度以上的林地以及水口林、风景林等;

4.树龄在3年以下的幼林;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林权。

(三)其他

以共有林权作抵押的,应提供全体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的意见书,抵押人和共有权人必须共同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签订《林权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收储协议书》。

二、贷款担保规定

(一)贷款担保对象

贷款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林权所有者,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农户、个体经营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的;⑵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⑶信用记录良好、生活无陋习,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2.家庭林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⑴持有通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⑵从事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⑶信用记录良好,具有按时还本付息意愿和相应能力。

(二)贷款担保额度

根据抵押人的抵押物价值、个人诚信、个人贷款需求等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含50%)。本实施办法试行期间对每个贷款对象的贷款担保额度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对超过30万元的林权抵押贷款,由贷款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协商,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暂不予担保。区林业局负责做好林权抵押登记服务,认真履行“一个确认、两个承诺”(即确认《林权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诺在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所抵押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抵押林权变更手续)制度。

(三)抵押贷款担保期限

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期限最长为5年,但不得超过抵押人拥有林权的剩余期限。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的农户可优先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扶持。

三、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程序

(一)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人属自然人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身份证、结婚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人属法人的,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法人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向当地林业工作站提出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

(二)林业站初审。当地林业站受理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后,开展业务流程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是农户或个人应填写农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书(一式四份);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是中小企业或农民合作社、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书(一式四份);个人或企业都应填写征信业务授权书(一式一份附身份证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属抵押人提供的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等材料须由提供人签字确认,委托评估函应附身份证复印件。

2.抵押物调查。当地林业站收齐材料后,对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提出的抵押物进行核实调查,主要调查抵押物是否存在纠纷、是否权属清楚,调查抵押林权的范围、林种、树种、面积、年龄、株数或蓄积量等情况。

3.抵押人诚信调查。对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诚信进行调查,调查有无生活陋习(即是否参与赌博、非法金融融资、是否有偿还能力)、涉及吸毒贩毒等违法行为。

4.当地林业站签署意见。经当地林业站调查核实后,抵押物无林权纠纷,抵押人无生活陋习、无违法行为、诚信度可信的,在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书内签署意见;若抵押物有林权纠纷,抵押人诚信不够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理由,退还所有申请材料。

5.报送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材料。当地林业站经调查符合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条件的,将申请人的所有申请材料报送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复审。

(三)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审查评估

1.审查材料。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应及时对林业站报送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复审,经复审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担保条件的,报送拟放贷银行进行个人征信业务查询;若申请材料不全,及时通知申请人补齐申请材料。

2.授权评估。经拟放贷银行个人征信业务查询符合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条件的,由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向有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授权委托评估,预交评估费(即实行多还少补),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收取并出具发票。

3.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会同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当地林业站、拟放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对抵押物进行外业调查、森林资源资产核实,形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一式四份)。

4.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条件会审制度。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组织局综合股、监察室、计财股,资源站、生态站、调处办、林权登记中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拟放贷银行等有关负责人进行投票会审,根据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的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报告等材料,对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人的诚信、有无生活陋习、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进行会审,确定是否给予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担保、推荐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额度。经会审符合条件的,由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出具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资格审查会审表和林权抵押担保申请人信用等级评定推荐表,并由参审单位和参审人在表格中签署意见后,报区林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送拟放贷银行审查、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手续。

(四)拟放贷银行办理林权抵押贷款担保手续

1.材料审查。拟放贷银行根据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报送的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查、审批,确定林权抵押贷款额度。

2.签订借款合同。拟放贷银行与林权贷款抵押人签订借款合同,并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包括:填写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的签字确认(一式四份)。

3.签订三方协议书。抵押人、拟放贷银行、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三方签订《林权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收储协议书》(一式四份)。

(五)申请林权抵押登记

1.办理抵押登记。由抵押人与拟放贷银行凭林权证原件、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抵押物状况表、《抵押合同》、《借款合同》、《林权抵押贷款逾期不还收储协议书》、《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等向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林权抵押登记手续。

2.材料审查。根据抵押人和拟放贷银行提供的林权抵押登记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及时进行会审;若申请材料不全的,及时通知抵押人或拟放贷银行补齐材料,并出具通知书。

3.抵押登记会审制度。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组织局综合股、监察室、计财股、资源站、生态公益林管理站、调处办、林权登记中心、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拟放贷银行等有关负责人进行会审,根据林权抵押贷款申请书、森林资源资产报告会审抵押人的诚信、抵押人是否有生活陋习、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存在纠纷等情况,确定是否给予林权抵押登记。经会审符合抵押条件的,制作林权抵押登记会审表,由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出具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若会审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给予退还林权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六)发放贷款

放贷银行凭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出具的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林权证给予发放贷款。

(七)跟踪监督管理

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会同当地林业站、放贷银行不定时对林权抵押贷款担保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检查林权抵押物安全性、项目实施的进度、项目管理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及拍照、摄像或制作展板。

(八)收储处置

如林权抵押借款人逾期不归还林权抵押贷款的,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对林权抵押物进行收储,并与金融机构结算林权抵押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报区林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授权金融机构在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的林权抵押收储保证金帐户直接扣划等业务工作,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将林权抵押借款人的抵押物进行拍卖,并办理林权流转变更登记,收回林权抵押借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费用等款项存入林权抵押收储保证金帐户。

(九)林权抵押注销登记

1.申请林权抵押注销登记。林权抵押贷款人的抵押贷款期限到期,应归还贷款并提出林权抵押贷款注销登记。

2.注销登记条件。抵押人持还款证明或还款凭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林权证原件、原《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注销)等材料向区林权登记管理中心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手续。

四、保障措施

1.成立区林业金融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林权抵押物条件、抵押人资格、抵押额度推荐和抵押登记的会审。建立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负责人、林业局分管领导、林业局局长和区政府分管领导的四级审核制,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管理和风险控制。

2.设立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在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心加挂牌子设立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专门负责统筹做好全区林权抵押担保相关工作。

3.设立林权抵押担保保证金。由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三年内逐步到位)作为林权抵押担保保证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林权抵押担保保证金10倍以内给予放贷。

4.依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开展抵押物价值评估。对价值10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由具有丙级以上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负责评估,出具评估(咨询)报告;价值1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乙级资质以上(含乙级)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

5.建立林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区林业金融服务中心为林农生产性贷款提供担保的,除由省级财政按年度担保额的1.6%给予风险补偿外,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全部纳入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范围,按有关规定给予风险补偿。

6.镇街可设立林业金融服务平台。镇(街)依托所辖林业站设立林业金融服务平台,主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担保申请、林权流转受理;林权抵押人的诚信、抵押物的调查工作;收集发布林权流转交易和林产品交易相关信息,以及林权流转程序、林业政策法规、林业技术等咨询服务。

五、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区林业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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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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