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龙岩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5更新时间:2014-09-1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政府关于印发《龙岩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龙政综〔2014〕23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16日 

         

龙岩市鼓励和支持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我市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的积极性,鼓励中小企业通过股权交易市场做优、做大、做强,成为全市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的骨干力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扶持政策
  凡在龙岩中心城市(含市本级、新罗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登记,且拟在“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并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后,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10万元(指人民币,下同)的资金奖励。
  (二)企业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给予30万元的资金奖励(与龙政综〔2014〕143号文不重复奖励)。
  (三)挂牌企业首次成功实现股权融资的,由受益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渠道按实际投资我市资金总额(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的2‰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二、申报奖励程序
  (一)拟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各阶段性的工作完结后,向企业注册所在地金融办提出奖励申请,由金融办会同财政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后,联合行文报市金融办。
  (二)市金融办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对奖励申请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5个以上工作日),将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下达奖励资金。
  三、加强协调服务
  (一)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办理拟在“新三板” 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改制挂牌过程中的相关审批事项,各审批事项的办理要满足企业挂牌进度要求。
  (二)经贸部门要充分利用自身网络平台做好企业赴“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宣传服务工作;人社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拟在“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出具劳动守法证明、社会保险证明;环保部门要及时为通过环境保护核查的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及时为符合国家要求的企业出具守法经营和依法纳税证明。
  (三)市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并及时兑现优惠政策。
  四、附则
  (一)对拟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若其后续成功转板至“新三板”,则不再重复上述奖励。
  (二)“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企业成功转板登陆境内外资本市场的,其后续奖励政策按全市企业上市扶持政策(龙政综〔2009〕350号和龙政综〔2010〕525号)执行。其中,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不再重复奖励。
  (三)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奖励办法或具体细则。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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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庄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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