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作者:佚名要闻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65更新时间:2015-09-21

 

龙新政办〔2015〕1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区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市政府办《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龙政办〔2015〕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通知
龙政办〔2015〕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安全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矿山(含煤矿和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明确矿山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问责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安全技术措施,加大安全投入,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大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设备设施安全检测和维护保养,强化应急演练,持续提升企业安全标准化水平。
  二、进一步落实安全监管职责
  (一)强化属地监管
  各级政府是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对本辖区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监管责任人。要认真落实矿山属地监管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大对矿山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制定矿山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矿山企业和主要内容,严格检查标准和要求。各乡镇政府每月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无证非法矿点要落实巡查责任,一旦发现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及县级政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矿山企业检查不得少于一次,对发现的无证非法矿点要及时按照整顿关闭要求实施关闭并进行公告。要采取日常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四不两直”暗查暗访相结合,组织开展“专家会诊”安全检查,对企业安全进行风险等级评定,对安全生产条件较差的矿山要加大巡查检查和抽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隐患整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汛期台风和强降雨期间,严格落实安全检查和值班值守制度,认真按照应急响应要求,及时组织开展巡查检查,督促企业做好应急物质储备、隐患排查整改和人员撤离工作,防止事故发生。
  (二)强化部门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山企业准入条件和标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最小开采规模的矿山企业坚决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同一矿体原则上只能存在一个开采主体,防止出现矿权重叠,对后续开采安全造成影响。牵头组织开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重点打击矿山企业无证开采、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和以采代探等行为;整治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问题。对采矿许可证到期或被依法整顿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并由当地政府纳入无证非法采矿监管范围,定期进行巡查检查,杜绝非法采矿。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按照非煤矿山年度执法检查工作计划要求,对全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要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标准和要求,建立完善“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安全检查制度,持续开展非煤矿山“三项监管”,结合分险等级评定,对列入高风险等别的矿山企业要实施重点管控,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实现闭环管理。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炭行业和煤矿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及变更的初审、资源整合方案初审、瓦斯等级鉴定审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的监管等工作。组织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培训、职业危害防治、煤矿救护队伍建设及其应急救援工作。牵头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在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派驻机构设立前,负责煤矿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核准、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核查和“三同时”专项监察。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上级授权,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
  公安部门要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积极配合开展矿山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阻碍执行职务、妨碍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涉嫌非法采矿犯罪案件,及时受理审查,构成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严密民爆物品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检查,严防民爆物品流入社会,危害公共安全。
  工商部门负责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矿山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擅自生产经营的矿山企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规范矿山劳动用工管理,查处矿山企业非法用工和损害矿工基本权益的行为、监督矿山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参加社会保险。
  经信部门负责供电的规范管理,监督电力部门不得为非法采矿供电或转供电。电力部门要认真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存在非法生产、安全条件达不到要求的矿山,一经发现或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停止供电,切断供电线路,并加大对非法转供电的巡查和整治力度。
  三、进一步强化事故查处
  各级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493号令)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严肃查处矿山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严格责任追究,提出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并跟踪监督责任人员处理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大对事故矿山的处罚力度。原则上对发生1人死亡事故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顿2个月;对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当年累计死亡2人事故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顿3个月;对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当年累计死亡3人事故的矿山要责令其进行停产整顿半年,恢复生产必须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实施关闭。同时,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在媒体上公开曝光。
  对一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要严肃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对企业加倍进行经济处罚。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四、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
  要严格执行龙岩市安全生产预警制度,对工作不落实、事故多发或超过控制目标进度的地区,由上一级政府或委托政府安办进行预警,必要时进行约谈。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打击非法生产工作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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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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