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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民政局索引号:LY01106-2500-2017-00011文号:龙新民〔2017〕39号公文时间:2017-03-27

各镇(街道)民政办:
    根据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全省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7〕5号)、《关于完善落实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闽民保〔2016〕251号)和《关于做好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龙民〔2017〕5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2017年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复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个别省直单位未按时反馈数据造成核对报告生成时间延迟的实际情况,省民政厅将各地第三阶段复核认定工作完成时限从原定3月31日顺延至4月10日,请各镇(街道)在4月8日前将附件1-10(如无相应对象的镇街,表格必须零上报)上报区民政局。
   二、低保对象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金融资产认定。一是一般低保对象:1、家庭人均收入必须低于城乡低保标准(2017年目前新罗区农村低保标准为人均年3210元,城市低保标准为人均年6804元)予以认定。2、家庭人均金融资产,可统一按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4倍的标准(龙民〔2017〕55号文件规定)予以认定。二是对因家庭成员罹患重病(含严重受伤)导致个人负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实际生活水平低于户籍所在地低保标准的因病致贫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纳入低保范围(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规定):1.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度新罗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为33952元、农村17501元)的70%;2.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医疗费用刚性支出(期间享受各类医疗保险、商业保险及医疗救助报销后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家庭可支配收入,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医疗费用刚性支出后低于当地低保标准;3.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4倍;4.重病尚未痊愈,仍需进行相应治疗。三是对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经本人或其供养人申请,可按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闽民保[2016]289号文件规定):1.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2.无工作单位、未灵活就业且未享受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待遇;3.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上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6年度新罗区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为33952元、农村17501元)的70%;4.家庭财产等状况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人均金融资产不超过当地年低保标准的8倍。
    三、按照“平稳过渡、兼顾公平”的原则,对《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出台前已经确定为农村五保对象的,原则上按照《福建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法规进行复核认定,除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重度残疾五保供养对象外,其他能查找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其法定义务人有履行义务能力的应予以清退。复核后,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确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并享受相关救助供养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清退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对新增的特困供养人员,要严格按照《龙岩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和各地实施细则等现行政策予以认定。今后,所有特困人员按照现行政策进行认定和动态管理。
   四、各镇街要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战略高度出发,加强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统筹做好我区农村低保标准和国家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后的低保提标扩面工作,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病重残困难居民纳入低保情况,做到应保尽保,除低保与扶贫政策存在差异的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国定扶贫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应全部纳入低保。
    五、要坚决纠正“抽人保”问题。除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和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外,其他对象要严格以家庭为单位予以认定。据统计,新罗区现有低保家庭平均人口1.54人,平均人口小于2人,各镇(街道)民政办要认真分析研究,在复核认定时切实做好“抽人保”问题整改工作,对于复核后认定的低保对象应以共同生活的家庭(主要以户籍为参照)一起纳入低保,今后申请低保一定要以家庭为单位来申请。关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界定问题(闽民保〔2016〕65号文件规定):1.户籍登记人口与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一致的,以实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夫妻已离婚、成年子女已在外生活但户籍未迁出的,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而挂靠户籍的,不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2.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含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都应视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3.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范围。4.为鼓励成年子女陪伴照顾父母,防止人为分户倾向,对父母与成年子女长期共同生活的,无论户籍是否在一起,既可作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低保,也可视为父母、成年子女两个家庭单独申请低保。父母申请低保的,成年子女(含非共同生活的)可一律按应给付的赡养费计入父母家庭收入;成年子女申请低保且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要将父母应给付的抚养费计入其家庭收入。5.家庭成员下落不明两年以上的,经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失踪判决书,或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说明,可不列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不将其应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计入家庭收入。
   六、全区现有的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进行复核、清理和确定名单完后,所有城乡低保对象重新填报完善的申报材料请于4月28日上交区民政局;特困人员重新填报的申报材料在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完成后再上交区民政局。
   七、当前,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信访维稳工作。各地要按照“应保尽保、边缘从宽、留有缓冲、尊重事实”的原则做好复核认定工作,特别是清退低保、五保对象既要依法依规、又要慎重稳妥,从源头上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各镇街复核认定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等情况,请及时汇总并书面报送区民政局。
   
   
   
                                     新罗区民政局  
                                    201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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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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