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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新罗区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
发布机构:新罗区交通运输局索引号:LY01113-0200-2018-00034文号:龙新交法〔2018〕117号公文时间:2018-05-17

区运输管理所、区地方海事处、区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区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农村公路管理所、区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站,本局各股(公司)室:

根据《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以案释法实施方案的通知》(龙交法〔2017〕28号)、《龙岩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龙岩市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制度的通知》(龙交法〔2017〕29号)、区依法治区办《关于印发<新罗区普法责任单位以案释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新治区办〔2018〕7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新罗区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龙岩市新罗区交通运输局

2018年5月17日

新罗区交通运输局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交通运输市场管理职能作用,增强群众及执法人员的法治观念,稳步和谐推进执法工作,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我局以案释法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以案释法,是指我局所属各执法单位或人员结合相关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对案件参加人进行释法说理、对社会公众开展法制宣传、对交通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等活动。

第三条以案释法,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我局工作规定,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需运用重大、敏感案件的应当经局分管领导批准。

对案件参与人及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时,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执法工作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案例涉及当事人隐私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名誉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各个环节都应当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必要时可以引用其他案件以案释法。

释法说理的主体为局属各执法单位一线执法人员、信访接待人员、信访举报案件处理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需要与案件参与人接触的执法人员。

释法说理的对象为案件参与人,包括行政案件当事人、与行政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信访举报人、被举报人及其他与案件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第五条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案件参与人提出请求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结合具体案情,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向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对可能造成案件参与人特别是当事人对局属各执法单位的执法行为和处理决定产生质疑,或者经过执法办案风险评估,可能引发当事人上访、负面社会舆情等严重后果,影响我局公信力的案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等案件参与人进行释法说理。

第六条向案件参与人释法说理,应当针对我局及局属各执法单位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的重点内容等方面充分阐明法律和政策依据,同时对案件参与人在办案过程中提出的陈述、申辩、要求、申请、质疑、举报、控告、申诉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论证、解释说明。

第七条向案件参与人以案释法,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采取口头方式的,可以以拍照或摄像的方式做好记录。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的以案释法法制宣传活动由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牵头,区运输管理所、区地方海事处、局相关股室全力配合。

第九条下列案件可以用于向社会公众进行法制宣传: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四)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案件;

(五)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类型案件。

第十条向社会公众释法说理,要注意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第十一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12.4”国家宪法宣传日、“安全生产月"等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工作情况或者根据案件情况、公众关注等方面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十二条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

(一)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等以案释法;

(二)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开辟行政执法访谈、行政执法专栏等以案释法;

(三)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新闻客户端等新媒体,广泛依托新罗区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政府网站和专业普法网站等以案释法;

(四)适合开展以案释法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本制度所指的业务培训是指在开展法律法规培训时,以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案例引导以案释法,以积累执法人员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经验。

以案释法的业务培训由局法规股牵头,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业务培训具体工作,案例由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报送。

第十四条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一般选用具有典型意义的、针对性强的案例,重点选取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在道路运输站(场)外设置客运售票点或者从事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运输配载、货物仓储理货等业务,未按照规定备案的处罚;客、货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等违法行为的处罚等日常执法中常见的重点、难点问题方面的案件。

第十五条业务培训中的以案释法应当着重传授执法人员尚不熟悉的执法程序、常见但容易出错的法律知识点、成功处理重大案件采用的执法手段等方面的内容。

第十六条业务培训以案释法可以采用讲座授课、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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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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